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2民初1437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口盛唐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934054240负责人高飞,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刘光普、刘晓,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书吾,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9月12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余新巧,女,汉族,出生于1980年9月19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杨行果,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9月27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乔爽,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11月3日,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南阳市天天宝贝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建设路与仲景路交叉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074203417T法定代表人杨行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与五被告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398227.4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以该行的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刘书吾、余新巧名下位于宛城区建设路173号1幢2楼201室房产一套(权证号:14××**);刘书吾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39号1号楼5单元16层378号(权证号:07××**)房产一套。以上房产的查封金额为3398227.4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梁延东
审判员 宋良中
审判员 郜付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