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9)黑0204民初934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好媳妇厨具商店业主,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田某,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莉,内蒙古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田某涉嫌刑事犯罪,在田某涉嫌的刑事案件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本案暂时不能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02.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长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