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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9)黑0204民初934号

张某某与田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9)黑0204民初934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好媳妇厨具商店业主,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田某,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莉,内蒙古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田某涉嫌刑事犯罪,在田某涉嫌的刑事案件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本案暂时不能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02.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长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