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2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维凤,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伯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06Q38A,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大砻坊文化园(大砻坊77号)A02栋208、306-308室。
法定代表人:钟水琼。 本院在执行朱维凤与安徽伯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作出的(2019)合瑶劳仲裁字第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伯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