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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民初9944号

霍玲玲与陕西康成健康诊治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霍玲玲;陕西康成健康诊治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9944号 原告霍某某,女,汉族,1961年6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康成健康诊治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陕西康成健康诊治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9年月日送达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