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425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闽光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津围公路LG西侧四街工业区**。经营者:郑光明,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37。
法定代表人:侯光华,董事长。
被告:郝江华,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洪滨区。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闽光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郝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边凤乐
审 判 员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林文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晓飞
书记员刘林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