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302执934号

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办事处幸福社区北教场居民小组、柳贵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办事处幸福社区北教场居民小组;柳贵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办事处幸福社区北教场居民小组。

负责人:荀梅迁,身份证号码:5322011972********,居民小组组长。地址:麒麟区麒麟北路132号。被执行人柳贵珍,女,汉族,1972年8月生,麒麟区人,现住曲靖市麒麟区。关于申请人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办事处幸福社区北教场居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柳贵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办事处幸福社区北教场居民小组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747500.00元,诉讼费44780.00元,执行费50323.00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银行被我院冻结了两个账户(约800元),无车辆、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9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蔡小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巴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