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03民初1268号
原告:崔改英,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唐俊杰,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沄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俊杰,职务:公司经理。 住江苏省常州市××区龙与城62幢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改英与被告唐俊杰、江苏省常州市沄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改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改英撤回对被告唐俊杰、江苏省常州市沄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改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改英负担。
审判员 赵莉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慧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