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0103执2145号
申请执行人:蔡春晓,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王金刚,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张宏利,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张戎麾,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陈宝红,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春晓与被执行人王金刚、张宏利、张戎麾、陈宝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金刚、张宏利、张戎麾、陈宝红存款等财产及收入111695.0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王金刚、张宏利、张戎麾、陈宝红负担本案执行费15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 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正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