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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6民初字第253号

白光远与李宣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0-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光远;李宣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106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白光远,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宣丰,男,汉族,1989年8月3日生,住沈阳市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白光远诉被告李宣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光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宣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2000元,赔偿利息损失4000元,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0日、9月1日、2日、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6000、5000、3000元,合计2万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被告该款项。2018年9月10日、13日被告又分别向原告借款2.7万元、3.5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给付该款项。被告共计借原告8.2万元,因被告同时向刘洋(另案诉讼)借款,故给原告和刘洋共同出具了借据和收据三张,金额总计为18.5万元,承诺于10月5日、10月9日前还清。因被告拖欠未还原告该借款,原告催要无果后来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借据、借记卡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账单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在承诺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还款,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期内和逾期利息,故原告主张借期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可酌情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宣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白光远借款82000元。

二、被告李宣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白光远借款82000元的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卞志霞

审 判 员  孙悦玥

人民陪审员  安晓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格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