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宋熙明,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九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雅琪大厦****。法定代表人刘芳。宋熙明与武汉九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244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熙明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武汉九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岸区,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2443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