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3民初7198号
原告:刘德坤,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翼养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郑航街芙蓉花苑三期A3商业9号、10号、11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3X8L4E32。
法定代表人:冀晓垒。
原告刘德坤与被告河南翼养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汽车服务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充卡费9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份在被告店里充值10000元,办了VIP会员卡,卡号为00×××23,主要用于洗车维修保养等服务。每次洗车20元,不限使用期限。后来每次去人很多,大概使用了20次。2018年11月,原告去洗车,发现店面倒闭,人去楼空。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款,电话不接,微信被拉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原告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1.银行交易明细一份;2.河南翼养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会员卡一张;3.豫A×××××号车行驶证一份;4.樊振清证言一份。被告汽车服务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7月28日,被告接受原告交付的10000元,并为原告办理了河南翼养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VIP会员卡一张(卡号NO.00×××23)用于洗车、维修保养等服务,卡上载明:1万元刘德坤豫A×××××。2018年11月,原告到被告处洗车,发现被告店铺关闭,至今未能联系上被告。后原告因洗车充卡费问题与被告发生纠纷,并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洗车服务20次,每次2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7年7月28日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服务合同已成立,其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内容已生效。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已生效的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10000元款项,已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接受原告交付的10000元服务费,为原告办理了卡号为NO.00×××23的河南翼养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VIP会员卡一张,并提供20次的洗车服务后关闭了店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600元(扣除被告已提供20次洗车服务,每次费用2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翼养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德坤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河南翼养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洪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静欢
书记员姚梦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