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3249号之一
原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先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睿,河南和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浦锐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豆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贾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义,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艳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红兵,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范秀云,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谢森,男,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黄永生,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侯艳梅,女,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谢红兵、范秀云、谢森、黄永生、侯艳梅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辉,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杨志华,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贾辉、杨志华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飞,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王远飞,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浦锐精工实业有限公司、杨志华、河南金豆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谢红兵、范秀云、谢森、黄永生、侯艳梅、贾辉、王远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秀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