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4民初850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魁,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槐,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志宣,男,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志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忠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