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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4民初850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志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志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4民初850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魁,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槐,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志宣,男,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志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忠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