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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5647号

吴鹃娟与党万涛、天津吉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鹃娟;党万涛;天津吉利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9民初5647号

原告:吴鹃娟,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辉(系吴鹃娟之夫),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党万涛,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吉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产业功能区10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郝金付,经理。

原告吴鹃娟与被告党万涛、天津吉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鹃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万涛、天津吉利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金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确认的原告吴鹃娟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损失数额如下: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4月24日。

二、事故发生地点:蓟州区洇溜镇龙湾子村内。

三、事故车辆牌号:津C×××××中型货车。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党万涛。

五、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天津吉利通运输有限公司。

六、事故经过:党万涛驾驶事故车辆,沿洇溜镇龙湾子村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未保安全,车辆右前部撞到宋国辉停放在此的津Q×××××小客车左后部,造成宋国辉车辆损坏。

七、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党万涛负事故全责任;宋国辉不负事故责任。

八、车辆损失数额:9000元。原告主张数额及证据:原告提交天骏荣成(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9日出具的9000元修理费票据及结算单,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9196元报价单,要求车辆损失9196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应按照实际产生的修理费票据确认为9000元。

九、高速费数额:110元。原告主张:要求给付2次往返天津的高速费220元。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2次往返4S店费用理据不足,应给付110元往返高速费。

十、油费:100元。原告主张:要求给付2次往返天津的油费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2次往返4S店费用理据不足,应给付100元油费。原告吴鹃娟的诉讼请求为:车辆损失9196元,高速费220元,油费200元。

本院认为,党万涛驾驶机动车与宋国辉停放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吴鹃娟的损失被告天津吉利通运输有限公司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吉利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鹃娟车辆损失9000元,高速费110元,油费100元,计92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由被告天津吉利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向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延附:㈠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㈡.特别提示:1.当事人有上诉请求的,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院判决书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相应的上诉费用,将上诉费收据及上诉状和上诉状副本交付本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2.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判决义务的,权利人在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