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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1民初90号

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81民初90号

原告: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民用车辆园区北环西段苏门街(原梦溪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7538976417。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琳,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煤化工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89744121E。

法定代表人:刘显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珂,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795891。

法定代表人:董正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珂、黄爱萍、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质保金321450元及逾期利息204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9日原告与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碳钢贮罐供货合同一份、2012年4月17日签订甲醇装置容器设备供货合同一份、2013年12月17日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订购换热器一台。上述三份合同原告均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质保金和货款321450元至今未支付。另外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故要求二被告支付质保金32145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该笔债务继承无异议,但该几份合同未经质保验收,不应支付利息,原告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被告和原告没有签署过买卖合同,不应是本案被告。原告提交以下证据:合同三份,订货单十六份,企业征询函一份。二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9日原告与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碳钢贮罐供货合同一份、2012年4月17日签订甲醇装置容器设备供货合同一份、2013年12月17日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订购换热器一台。上述三份合同原告均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查明,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向原告购买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限为碳钢贮罐设备、甲醇装置容器设备通过168小时试运行合格后12个月或者交货后24个月;合同总价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个月内无息结清。散热器质保金货到安装完毕一年内付清。本案所涉设备目前均在使用中。还查明,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所涉债务自愿继承,并在2017年11月15日向原告发出企业询证函,对本案债务进行核对。经核对尚欠原告质保金和货款321450元。

本院认为,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购买设备,并由原告安装调试,在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后,被告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和质保金。本案中,虽然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但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继承该债务,本院不予干涉。本案中,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但2017年11月15日原被告才对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和质保金进行确认,且本案系承揽合同,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并无约定,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的设备没有未经质保验收,但本案所涉设备目前被告都在使用中,亦未提出质量异议,故该理由不能作为拒付货款和质保金的理由。同时,被告在2017年11月15日向原告发出企业询证函,与原告对账,其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没有签署过买卖合同,与原告没有法律关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货款、质保金321450元。

二、驳回原告新乡市天圆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2元,由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海松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梅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