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203民初1186号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杨玉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8-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杨玉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03民初1186号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大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150米北侧。负责人张亚星,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春红、曲艳丽,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玉婷,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被告杨玉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春红、曲艳丽到庭,被告杨玉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审理终结。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的具体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835元,滞纳金625元,合计人民币4460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建业绿色家园绿洲半岛1号楼2单元401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27.84m。原告自2014年6月以来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一直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对被告的房屋起到了保值增值的作用。但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缴物管费共计人民币3835元。依照合同约定,被告自逾期之日起还应按日万分之四每日承担滞纳金,滞纳金共计人民币6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也拒不向原告支付,致使原告提供服务却得不到应有的服务费用。为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杨玉婷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与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建业绿色家园绿洲半岛1号楼2单元401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27.84㎡。依据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交给被告杨玉婷的《建业绿色家园二期绿洲半岛·入住手册》和双方2014年6月8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开始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被告依据协议,每月按1.25元/㎡缴纳服务费。起初几年,双方均能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自2017年1月1日起,被告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二十四个月被告共计拖欠物业服务费3835元。经多次讨要无果后,原告即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杨玉婷作为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服务小区的业主,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合法、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属于合法的服务合同。根据该协议,被告杨玉婷入住的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建业绿色家园绿洲半岛1号楼2单元401室,由原告提供有偿物业服务,双方已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杨玉婷应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每月每平方1.25元的价格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杨玉婷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未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835元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承担支付该笔物业管理费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四支付欠交物业费滞纳金625元的诉讼请求,不妥,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月6‰计算自2019年1月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杨玉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835元,并按月利率6‰自2019年1月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杨玉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卫鸿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