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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91民初1762号

于敬水与刘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0-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敬水;刘维海;田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91民初1762号

原告:于敬水,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刘维海,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第三人:田彬,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于敬水与被告刘维海、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敬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敬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敬水负担。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文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