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91民初1762号
原告:于敬水,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刘维海,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第三人:田彬,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于敬水与被告刘维海、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敬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敬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敬水负担。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文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