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25执32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翁伟女,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李方明,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翁伟女与被执行人李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5民初4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方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伟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方明向申请执行人翁伟女支付1355000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8月06日向被执行人李方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李方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方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方明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方明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号的汽车一辆,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对被执行人李方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老芦公路的房地产,本院依法进行评估拍卖,2019年3月22日以最高价人民币1160320元拍卖成交,本案申请执行人翁伟女受偿执行款人民币549164.5元,执行到位诉讼费15045.5元、执行费15950元,被执行人李方明尚应履行执行款550835.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方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方明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李方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19年5月3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翁伟女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李方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25执32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蓉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