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2301执600号之一

昌吉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昌吉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楼综合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80245804J。

法定代表人:张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燕,女,回族,1990年3月3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身份证号:×××,该公司合约法务部副部长。

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6517274-1。

法定代表人:曾宁波,该公司党委书记。 申请执行人昌吉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昌吉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0737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07371元(不含案件执行费1047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19年3月14日,2019年6月12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证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2019年3月22日,通过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屋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该行无存款信息。 3、2019年6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限制了高消费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蒋 根 军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