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26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5903XU。
负责人:杨景东,行长。
被执行人:李振远,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繁峙县。
被执行人:梁玉花,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繁峙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振华、梁玉花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斌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 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