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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266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李振远、梁玉花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9-2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李振远;梁玉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26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5903XU。

负责人:杨景东,行长。

被执行人:李振远,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繁峙县。

被执行人:梁玉花,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繁峙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振华、梁玉花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斌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 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