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4285号
原告:王小芹,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王刚,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王小芹与被告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刁建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