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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民初4285号

王小芹与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小芹;王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4285号

原告:王小芹,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王刚,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王小芹与被告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刁建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