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304执保483号

谭志与彭雪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志;彭雪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4执保483号

申请人:谭志,身份证号码4303211985********,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射埠镇射埠村。

委托代理人:谭磊,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彭雪姣,身份证号码4303031965********,女,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关圣殿社区南步街**。申请人谭志与被申请人彭雪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谭志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彭雪姣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谭志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19430101410000000319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志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雪姣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谭志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