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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9民初3099号

张有选与王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有选;王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3099号

原告:张有选,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告:王海华,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原告张有选与被告王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张有选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选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有选负担。

审判员  张依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奥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