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3099号
原告:张有选,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告:王海华,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原告张有选与被告王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张有选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选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有选负担。
审判员 张依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奥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