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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8民督121号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与杨世中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杨世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湘0528民督121号

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吴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文,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杨世中,男,1973年3月1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新宁县。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拖欠的电费149.0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世中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2019年拖欠的电费149.09元。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杨世中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畅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