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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执1814号之三

郑建中、闫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建中;闫小明;刘永正;徐建;河南三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18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建中,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申请执行人:闫小明,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刘永正,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徐建,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河南三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鑫源路中段路南中业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71001197C。

法定代表人:徐建,任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中、闫小明与被执行人刘永正、徐建、河南三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申请人已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晴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