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18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建中,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申请执行人:闫小明,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刘永正,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徐建,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河南三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鑫源路中段路南中业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71001197C。
法定代表人:徐建,任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中、闫小明与被执行人刘永正、徐建、河南三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申请人已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晴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