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5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涂超军,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马认刚,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超军与被执行人马认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认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白景清
审判员 谢新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