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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22执1561号

淄博儒通运输有限公司、王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淄博儒通运输有限公司;王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2执156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镇政府驻地、青城镇经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吕云娥,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学,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淄博儒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8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2月20日、2019年4月24日通过线上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不足以偿还债务。后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证券基金务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20日因被执行人王学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淄博儒通运输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标的109832.00元及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