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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3执648号之一

吴卫、白先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卫;白先方;刘在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执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卫,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白先方,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刘在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吴卫与被执行人杜春玖、沂源县春久商贸有限公司、白先方、刘在建、毕德峰、淄博兴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依法冻结了刘在建的工资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刘在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卫同意解除对其工资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刘在建工资账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朝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房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