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执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卫,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白先方,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刘在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吴卫与被执行人杜春玖、沂源县春久商贸有限公司、白先方、刘在建、毕德峰、淄博兴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依法冻结了刘在建的工资账户存款,现被执行人刘在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卫同意解除对其工资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刘在建工资账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朝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房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