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3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郭文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碧信,福建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彬,福建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秋萍,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上诉人惠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秋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惠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欲与对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惠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惠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上诉人惠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457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金琪
审判员 黄小丹
审判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心诗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