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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执恢260号

山东某有限公司、临沂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山东某有限公司;临沂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仲裁字第295号裁决书,于2019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