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仲裁字第295号裁决书,于2019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