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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执735号之一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文汝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文汝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7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七十五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0253P。

被执行人:文汝泉,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文汝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7)粤12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文汝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7109.44元及利息499.27元、罚息1917.35元、复利142.99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已计至2017年2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本院指定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2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文汝泉负担”。因被执行人文汝泉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文汝泉名下登记有桂J×××××车辆可供本案执行,2019年6月4日,本院以(2019)粤1202执7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车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思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