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4刑更665号

谭苟妹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谭苟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665号罪犯谭苟妹,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桂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苟妹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郴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3年6月、2015年9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苟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事环卫保洁岗位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6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谭苟妹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苟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