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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1672号

郴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郴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容;邓小勇;谭孝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南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松柏,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容,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被执行人:邓小勇,男,1973年4月8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被执行人:谭孝飞,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容、邓小勇、谭孝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002执1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