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2民初2292号原告湖南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新化县经济开发区梅苑北路。法定代表人康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松、袁曦,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琼,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湖南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晏建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星余
书 记 员 杨 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