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022民初974号
原告:欧阳雨。
被告:欧阳强兴。
委托代理人:李基勇。 原告欧阳雨与被告欧阳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雨、被告欧阳强兴的委托代理人李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欧阳强兴返还借款本金27000元,并支付利息270元(按月利率0.5%从2019年2月16日计至2019年4月16日止,后续利息另计)。
原告诉称:2018年被告欧阳强兴向原告欧阳雨借款27000元,当时没有写借条。经原告欧阳雨多次催讨,被告欧阳强兴于2019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一个月之内还清。到期后,被告欧阳强兴仍未还款。 被告欧阳强兴辩称:给被告一些时间,借款会偿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被告欧阳强兴向原告欧阳雨借款27000元,当时没有写借条。经原告欧阳雨多次催讨,被告欧阳强兴于2019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1个月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欧阳强兴仍未还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欧阳强兴向原告欧阳雨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欧阳雨请求判令被告欧阳强兴返还借款本金2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阳强兴逾期未偿还借款,原告欧阳雨请求按年利率6%(即月利率0.5%)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欧阳强兴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欧阳雨借款本金27000元,并支付利息270元(按月利率0.5%从2019年2月16日计至2019年4月16日止,后续利息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已减半),由被告欧阳强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艳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