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304执409号之一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执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1385327E。

法定代表人:洪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28671289P。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304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本金3.6052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3、本院已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闽BK××××别克牌汽车一辆、闽BA××××长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上述车辆的踪迹且本院亦无法知晓上述车辆的踪迹,故本院未能对上述车辆进行扣押。 4、本案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因该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首先采取查封措施,故本案未能予以处置。 5、本院已依法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震

审判员 郑兆銮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仙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