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797号罪犯刘寄光,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娄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寄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0月、2016年12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9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寄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五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寄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寄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28日止)。期执行至20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王 宜 安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