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23民初63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豫宁大道**。
负责人:万勇,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双林,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铁时达电梯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双峰五桂厂****
负责人:宋兵。
委托代理人:黄春明,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铁时达电梯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铁时达电梯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梦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