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506执91号

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昌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昌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6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67649-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金路(金凤朝阳)**。

法定代表人:蔡宏柱,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赵锐,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袁昌启,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本院在执行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昌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昌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江中

审判员  雷必强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正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