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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003执323号之一

克拉玛依市加士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切里拉提开艾斯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加士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切里拉提·开艾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4003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加士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阿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734467195E。

法定代表人:谢怀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良,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切里拉提·开艾斯,男,1974年6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加士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切里拉提·开艾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272.5元、执行费1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4,272.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14元,合计14,386.5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力偿清所有欠款,故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切里拉提·开艾斯自2019年6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加士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500元,直至所有案款偿清为止。由于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民初1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全

审判员 王 鑫

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尤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