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文继良。
申请执行人:王广平。
被执行人: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文继良、王广平等与被执行人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等152件案,各案执行到位标的3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都不足额或者被其他案件冻结。2、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查无车辆登记信息。3、通过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预售房产)、土地已被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查封,并均已抵押登记。本案轮候查封。4、本院经过对被执行人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走访调查,多次对其财务室进行搜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因被执行人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案件为大批量集团诉讼案件,经过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对其他案件承办人划拨的被执行人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租金)进行平均分配,分配金额3000元。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因被执行人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近期发生变更。后本院将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两被执行人均已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飞
审判员 肖 磊
审判员 朱玉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