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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3执15号

刘芳、杨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芳;杨有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23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刘芳,女,生于1975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杨有忠,男,生于1970年4月13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杨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2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芳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有忠偿还借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有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9年1月6日、1月31日、3月5日、4月16日、5月15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于2019年1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扬有忠财付通支付账号[email protected]内存款8955.17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扬有忠户籍地秦古镇张家沟村委会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执行人扬有忠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19年5月中旬向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竹山办事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将被执行人扬有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面对面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划拨的被执行人扬有忠财付通账户内的存款8955.17元,申请人刘芳领取了4427.58元,另案申请人陈晓红领取了4427.58元,余下100元为两案执行费(各50元)。综上,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经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杨有忠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刘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2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贤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雅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