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25民初297号
原告:刘波,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住镇远县。
被告:黄定举,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被告:杨再文,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原告刘波诉被告黄定举、杨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波以被告杨再文患严重疾病,无法参加诉讼为由,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刘波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吴志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石
书 记 员 张美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