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282执243号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克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克忠;李金匣;赵学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彭克忠,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李金匣,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赵学敏,男,195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克忠、李金匣、赵学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28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110000元、利息64782.8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7.37‰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26元,申请执行费1577元。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9年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3月13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2019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彭克忠、李金匣、赵学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4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2019年1月25日,本院在房产、住房公积金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住房公积金和土地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土地登记信息;4、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向公安机关送达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通知书,并于2019年3月14日发出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碧波

审判员  王帅锋

审判员  贾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