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02执1418号 马奔奔、延安市宝塔区万盛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奔奔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盛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19)第0009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盛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奔奔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6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盛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盛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奔奔工资6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2019年5月16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盛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68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马奔奔已领取案件款680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602执14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