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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9001执4023号

崔超超、陆勇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超超;陆勇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9001执4023号

申请执行人:崔超超,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陆勇健,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崔超超与陆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此案执行标的为3029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赵凌青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