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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2337号

重庆杰晟大通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汇恩涂料有限公司黄乙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杰晟大通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汇恩涂料有限公司;黄乙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13民初2337号

原告:重庆杰晟大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平桥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56201A。

法定代表人:徐帮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雨,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梅,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汇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山峰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51674749。

法定代表人:黄乙锋,总经理。

被告:黄乙锋,男,1983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杰晟大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汇恩涂料有限公司、黄乙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由

审判员石春阳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刘思碧、易如琴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雨、张俊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69648.5元;2、判决被告一以货款本金269648.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支付完货款之日止;3、判决被告二对前述两项诉讼请求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将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延后至2018年8月1日。事实及理由:原告重庆杰晟大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汇恩涂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签订了《销售协议》,被告向原告购买化工产品,同时对货款支付的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后,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货物。2018年6月1日,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8年5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69648.5元。被告应于2018年7月9日前支付货款,现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销售协议》、《对账单》、《房屋冲抵货款协议》、《民事裁定书》,并有原告的庭审陈述作为证据,本院进行了证据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重庆杰晟大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汇恩涂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签订了《销售协议》,约定原告给被告供应化工产品。另双方对供货时间、提货方式,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结算方式为送货60天结清材料款,违约责任为被告逾期付款,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约定《销售协议》上的签字人即黄乙锋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为合同所应履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2018年6月1日,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8年5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30073.5元。对账后,被告支付了79600元的货款,且被告采用以房抵款的方式抵扣货款580825元,现尚欠原告货款269648.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杰晟大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汇恩涂料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9648.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重庆汇恩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648.5元并支付以货款269648.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直至被告支付完货款之日止其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黄乙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亦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汇恩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重庆杰晟大通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648.5元并支付以货款269648.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被告黄乙锋对被告重庆汇恩涂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69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共计7289元,由被告重庆汇恩涂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黄乙锋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负担部分随上述款项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石春阳

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

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何 茜

书 记 员  於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