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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31执362号

魏某某、南某、南某、南某与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4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陕0831执362号 某公司: 魏某某、南某、南某、南某与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19)陕08民终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当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南某、南某、南某支付死亡赔偿金41万元(已执行4万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450元,执行费6162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子洲县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子洲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2840294702722****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执行局地址: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街2号邮编:718499 承办法官:曹应福联系电话:18091278220 风险提示: (一)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并带来以下后果: 1、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 2、搜查、拘传、罚款、拘留; 3、向公安、工商、金融、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发出司法文书限制出境、股权变更、信贷等相关权利; 4、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进行高消费; 5、承担强制执行实际支出的公告、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审计、仓储、保管、租赁、运输等费用; 6、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抗拒、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