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2943号
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东大道前卫花苑。
法定代表人:简金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利,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春根,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廖春根(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春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春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黎玉龙
书记员郭藤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