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3民初2905号原告常某,女,汉族,1974年12月3日生,住商水县。被告苏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常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二、婚生长子苏宏昌、次女苏梦杰被告自愿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涉及债权债务问题,本案对此不做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玉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红梅 来源:百度“”